一、申請條件:
1、新開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蘇州各區要求不同);
2、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
3、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4、經認定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5、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的加油站;
6、年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
二、辦理程序: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
2、主管國稅機關受理、調查;
3、區縣級國稅機關審批。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
2、分支機構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總機構董事會決
議復印件;
3、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4、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購銷渠道證明;
5、出口企業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6、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復印件(成品油零售企業)。
什么是“免、抵、退稅”?
什么是“免、抵、退稅”?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出口貿易的四種方式: 1. 一般貿易:國內采購原材料,加工產品后自行報關出口 (既免稅又退稅) 2. 進料加工貿易:從國外進口材料,加工生產成貨物后復出口 (既免稅又退稅) 3. 結轉貿易:外商投資企業以進了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加工產品后,不好似出口,而是轉給其他生產企業再加工出口 (只免稅不退稅) 4. 來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主要原材料,企業根據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我方收取加工費 (只免稅不退稅)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科目設置: 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科目內,設置 “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等專欄,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出口退稅”專欄反映企業出口貨物退回的增值稅款。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反映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
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反映企業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涉及的主要分錄: (1)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收到退回的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 免、抵、退稅計算及賬務處理舉例 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本月的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0萬元,進項稅額51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上月末留抵稅額為6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收款175.5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離岸價為35萬美元,市場匯率為1美元=8元人民幣,計算該企業本月“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5×8×(17%-13%)=11.2(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25.5-(51-11.2)-6=-20.3(萬元),即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3萬元 免抵退稅額=35×8×13%=36.4(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20.3(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36.4-20.3=16.1(萬元) 賬務處理: 購入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國內銷售貨物時, 借:銀行存款 175.5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15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萬 貨物出口時, 借:銀行存款 28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280萬 計算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2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2萬
計算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6.1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6.1萬 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 20.3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0.3萬 收到退回的稅款, 借:銀行存款 20.3 萬 貸:應收補貼款 20.3 萬 如果上例中購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為400萬元,進項稅額68萬元,其他條件不變,計算該企業本月“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5×8×(17%-13%)=11.2(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25.5-(68-11.2)-6=-37.3(萬元),即當期留抵稅額為37.3萬元 免抵退稅額=35×8×13%=36.4(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36.4 當期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37.3-36.4=0.9(萬元) 賬務處理為: 購入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國內銷售貨物時, 借: 銀行存款 75.5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15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萬 貨物出口時, 借:銀行存款 28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280萬 計算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2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2萬 計算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37.3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7.3萬 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 36.4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4萬 收到退回的稅款, 借:銀行存款 36.4 萬 貸:應收補貼款 36.4 萬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期限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上述所稱“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二)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未按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