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1.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關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2001.05.01)
3.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申報納稅制度。
4.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2002.10.15)
5. 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6.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2002.10.15)
特殊規定
1.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2002.10.15)
1) 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申報。
2)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47號(2003.04.23)
2.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月定額低于營業稅起征點、共管戶中月應納稅額低于50元的定期定額戶,其納稅期限可以簡并為半年;
3.對月定額超過營業稅起征點的純營業稅戶,可以維持原按月征收方式;
4.對高于起征點有特殊困難的定期定額戶,其納稅期限可以簡并為一個季度;
5.納稅期限確定后,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維持不變。
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發[2003]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