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稅務登記設立
(1)辦理程序:
納稅人填寫《稅務登記表》,附報相關資料—審批中心國、地稅窗口受理審核—打印發放證件。
(2)所需資料:
①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④公司章程復印件;
⑤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⑦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⑧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3)辦理地點: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國、地稅窗口。
(4)示范文本:
2、個體稅務登記設立
(1)辦理程序:
納稅人填寫《稅務登記表》,附報相關資料—各分局(所)或者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審核—打印發放證件。
(2)所需資料:
①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3)辦理地點:
各主管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