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75號文件雖然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從法律的級次和文件內容來看,并沒有改變《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關于固定資產的“使用時間”或“使用壽命”標準,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定義還是按照以下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規定“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實務操作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的“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具體包括以下范圍:
。1)外購的固定資產,既包括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也包括企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需要關注的是,“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應該不包括盤盈的固定資產和改建的固定資產。
此次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固定資產”的范圍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定義范圍一致,即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也就說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也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于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來說,意味著在會計上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范圍。也就是說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同時,因共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范圍,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發生的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費用符合財稅〔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文件的規定,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則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政策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很多政策解讀中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優惠力度相當大。其實不然,有兩種情況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一是稅收上加速折舊,會計上沒有加速折舊。無論是此次新政策,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都允許企業在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沒有加速折舊而在稅收上加速折舊,這樣有利于企業在折舊前期做高會計利潤、做低應納稅所得額。但是,64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闭呙鞔_,企業只能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若企業在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正常折舊而在稅收上加速折舊,那么,只能對會計上的正常折舊金額進行加計扣除,而不能對稅收上的加速折舊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共用設備。6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毙枰⒁獾氖,六大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但由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不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和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的加計扣除條件,因此不能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中也明確了這一點。
還有媒體在報道中屢屢提到“小微企業”可以享受更優惠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等,其實不然,這里存在兩個誤區。
一是“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不一樣。前者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后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標準判定,應注意區分。
二是區分六大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他小型微利企業。前者“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后者“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才可以加速折舊,明顯六大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更加優惠,其他小型微利企業則不能享受。
很多企業認為,加速折舊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一定要利用。其實不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加速折舊雖然是一項稅收優惠,但只是形成暫時性差異,只能延遲納稅,不能減少納稅。前期稅前扣除的折舊額多,納稅少;后期稅前扣除的折舊額少,納稅多,但納稅總額不變。因此,企業在使用加速折舊時還要綜合考慮,比如企業正處于“三免三減半”的免稅期,若使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前期少繳的稅款都被免掉了,等過了減免稅期又要多繳稅款,顯然是不合適的。 |